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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诉访分离 
2017-03-22 10:32

   诉访分离,是指将信访案件中的“诉”与“访”的信访案件分开处理的程序,诉访分离有利于分清申请再审和信访申诉的界限,以便当事人更好的行使诉权寻求司法救济。

  由来

  诉访分离案件分析

  因涉诉信访案件不断攀升,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整个社会在追求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中,诉诸法律的纷争不断增多,但是相关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机制却不够完善,对新的利益冲突应对不够及时;另一方面是由于某些本应纳入诉讼程序内的案件由于各种原因进入信访渠道,导致“诉”、“访”交叉。以上情形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诉访不分不仅不利于当事人通过正常的诉讼获得权利救济,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妥善处置涉诉信访矛盾纠纷。因而有必要建立健全诉访分离工作机制,将属于“诉”的事项从信访工作中剥离出来,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提高涉诉信访工作的成效。

  概念

  长期以来,人们并没有对“诉”与“访”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严格的区分,而是统称之为涉诉信访:通常指当事人就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的事项所进行的来信来访。建立健全诉访分离工作机制,则需对涉诉信中“诉”与“访”的概念进行厘清。

  所谓“诉”,一般是指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与审判有关,应适用诉讼程序解决的请求,包括起诉、上诉或申请再审等告诉类请求,还包括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提出异议和申请复议等异议类诉求。

  所谓“访”,一般是指当事人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法院反映的与案件有关,但一般不能启动司法程序的问题和事项。也即,具有一审、二审或再审内容,司法程序尚未完成的来信来访事项,属于“诉”的范围;司法程序已经完结,当事人仍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属于“访”的范畴。

  性质界定

  “诉”与“访”的不同内涵,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性质。“诉”具有“诉权”或“诉讼权利”的性质,它作为一种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益,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获得的是司法上的裁判,实现的是司法上的权利救济,整个权利的运行过程都发生在司法领域内。“访”具有政治权利的性质,它是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注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信访机制中没有争议解决的规范架构,即便其在一定程度可能发挥权利救济的功能,那也是附带和例外的。概言之,“诉”是法律规则下、司法程序内的权利保障方式,强调司法裁判的功能与作用;“访”是司法程序外、非常态的权利救济途径,侧重于民主监督与个案正义的实现。

  重要性

  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诉访分离

  司法权威是法治权威即法律至上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和延伸。许多当事人将获得救济的希望寄托在诸多偶然因素上,甚至抱着“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态,只要对法院的裁判不满意,就通过信访来挑战和否定不利自己的裁判,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安定性以及生效判决的强行性和不轻易变更性因此而发生了动摇。尤其对诉讼程序还未终结的案件来说,当事人如不通过行使诉权来实现司法救济,反而通过信访等非正常机制来表达诉求,司法裁判的终局权将得不到尊重,司法权威将不断被挑战和被突破,最终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从而损害党的执政权威。5实行诉访分离,对司法程序尚未完成的涉诉信访和已穷尽司法程序的信访矛盾分类处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作用,提高司法的权威性。

  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

  一审、二审、再审为“诉”的环节,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拥有无可争议的管辖权,当事人应正确、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不得以虚构事实、恶意信访等形式干扰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将可以通过起诉、上诉或申请再审维护合法权益的案件,纳入到诉讼制度框架之内,有利于减少外部因素对审判活动的不合理干涉,打击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恶意滥用信访的投机心理,保障审判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维护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

  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信访处置效力

  司法裁判在于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设计,推导出一个正确的法律裁判,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它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更强调形式正义。然而,在当前社会深刻转型、社会矛盾凸显、利益分配机制尚不健全的社会大背景下,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完全不考虑当事人合情合理的诉求。强调程序正义不等于忽视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是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涉诉信访的产生,正是源于个人试图通过向司法机关直接诉求来实现个案的公正。实行诉访分离,对司法程序终结,但当事人确因生活困难等客观合理因素来信访的,通过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综合治理等手段统筹解决,积极救济;对不具有“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无理信访,则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处置。从而在整体上提升涉诉信访矛盾纠纷的化解效力。

  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寻求司法救济

  实行诉访分离,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督促当事人在司法手段还未穷尽之时,及时、合法、合理地行使诉求,最大限度地获得司法救济。有些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或具有主观恶意等种种原因,在拥有起诉、上诉或申请再审等权利的期间内,没有积极行使诉讼权利,而是通过信访等途径表达诉求,不但不能实现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反而延误了诉讼时间,甚至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诉权,与寻求权利救济的初衷背道而驰。而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再审之诉”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畅通了当事人的诉讼渠道,完善了当事人在司法程序内寻求救济的途径。

  诉访分离机制构建

  诉访分离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信访权利,有效解决“申诉、申请再审难”问题,提高涉诉信访处置质量和效率,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实现诉与访的合理分流,构建科学、规范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

  从内涵上实现诉访分离

  准确把握“诉”与“访”的内涵,合理确定“诉”与“访”的界限,建立诉访分离的统一标准,是建立健全诉访分离机制的根本。具有一审、二审或再审内容的来信来访,应纳入“诉”的范畴,特别是从性质上将申请再审界定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的诉讼活动。对已穷尽一审、二审或申请再审司法程序,当事人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针对人民法院诉讼案件提出意见、建议、投诉、申诉或反映其他事项的,应纳入“访”的范畴,一般按非诉讼的信访机制处理。

  从处置原则上实现诉访分离

  针对涉诉信访中的“诉”与“访”的不同特点,应规定不同的处理原则。处理“诉”的事项,以立审分离、维护诉权为原则。处理“访”的事项,以分级负责、综合治理为原则。具体而言,对诉讼程序未穷尽的“诉”,要严格遵守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后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引导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对不能启动司法程序的“访”,要树立责任意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原一审法院作为办理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上级法院跟踪催办、督办;同时有效利用其他国家机关、社会机构等资源,形成联动,综合治理,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息诉息访。

  从处置方式上实现诉访分离

  建立健全诉讼分离工作机制,最基础的工作是对“诉”和“访”编立不同的案号字号,调整司法统计口径,将程序内的诉从信访中分离出来。对“诉”的事项,立案庭编立案号立案后移交相关审判庭按诉讼程序处理,尤其是符合再审条件的,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将案件纳入再审程序。对“访”的事项,编立独立的信访字号,建立信访件档案,收录信访事项的接受、处理、回复和上级意见等内容,按照信访机制进行办理。通过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信访机制的分类处置、分别管理,构建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诉访分离工作模式,使涉诉信访统计数据更加精确,工作对象更加明确,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把握“诉”和“访”的衔接

  “诉”与“访”是两个相互分离又相互衔接的过程,审判部门和信访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应加强沟通协调,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置的事项时,要及时进行移送,实现“诉”与“访”的衔接。对于诉讼程序终结的案件,应及时纳入访的范畴,交由信访部门处理,做好矛盾化解和稳定工作。对诉讼程序未完成的案件,或在信访程序中发现信访内容符合再审条件的,信访部门应告知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由审判部门按照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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