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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房山区全体公民的公开信
2015-08-17 12:00

公民朋友,您好:

感谢您多年来对信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对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法维护社会稳定是每位公民共同的责任,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共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一、信访人反映问题,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当地有关机关或信访机构反映。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诉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应当分别向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二、为了方便信访人,降低信访成本,提倡信访人以书信、电话、网上信箱等形式提出信访请求。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应当推选出5人以下代表(尽量在属地推选)。信访人提出诉求时,应登记,并填写身份证号、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项、事实、理由等。

三、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答复信访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请求后,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姓名、地址不详的除外)。行政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请求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在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任何人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要依法、理智、有序上访,不能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

五、房山区信访办公室地址: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22号,邮政编码:102488,邮箱地址:xinfangzh@bjfsh.gov.cn,联系电话:89350243、89350044,真诚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2011年是房山科学发展的关键一年,维护地区的社会和谐、政治安定,就是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区信访办作为区委、区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向房山区广大公民承诺,我们将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畅通信访渠道,以“为百姓解难,替政府分忧”为己任,努力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使信访工作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同时,广大公民也要认真遵守《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正常的信访渠道,依法逐级反映合理诉求,做到维权勿违法。

依法信访,共筑和谐。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以实际行动,为房山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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