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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法律法规政策知多少 
2017-04-24 09:56

   1、问:信访人反映诉求和意见、建议的渠道有哪些?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走访形式。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反映问题、查询办理结果。政府鼓励信访人通过各级信访门户网站、市(县区)长信箱等网上反映诉求,2013年7月1日国家信访局已全面放开网上投诉受理。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如果信访人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问:一些群众认为只要上访就能解决任何问题,信访受理范围有规定吗?

  答:信访受理范围是有限制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不予受理:

  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4.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5.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6.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3、问:信访人多人走访为什么要推选代表?

  答: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能不能解决,不是取决于走访人数的多与少,而是主要看反映的诉求是否合法合规。集体上访是反映共同诉求和意见、建议的,选派代表完全可以反映出来,既方便群众,减轻群众的负担,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又维护了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还方便受理单位听取代表充分表达意愿,有利于解决问题。

  4、各级信访部门是否受理涉法涉诉信访?

  答:按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或者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办理。

  5、问:有极少数群众认为越向上反映,问题解决得越快,这种想法对吗?

  答:这是一种认识误区,是不对的。《信访条例》规定:解决信访问题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反映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因此,信访人不管上访到哪一级政府,最终信访问题还是由当地的责任主体来解决,全部有理的全部解决,部分有理的部分解决,生活困难的予以救助,无理取闹的依法处置。希望存在这种认识误区的信访人能够及时转变观念,逐级有序反映自己的正当诉求。

  6、问:中央和国家机关是否接待来访?

  答:如果信访人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明确规定,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来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办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办理。但是,跨省问题可找中央信访,即反映中央和国家机关或省级政府、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跨省(区、市)、部门、行业且一个省(区、市)或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受理办理的来访事项,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仍要受理。

  7、问:不受理越级上访,是否限制了公民的信访权利?

  答:实行逐级走访,根本出发点在于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是限制公民信访权利,而是要更好地实现公民信访权利。

  1、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进一步压实了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失职可能会带来的后果,有助于来访事项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为实现公民的信访权利提供了有力保障。

  2、《办法》为有权处理机关和来访群众指明了一条步骤清晰、要求明确的路径,引导群众变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多头上访为就地反映问题,有助于减少信访成本和奔波劳累之苦。

  实际上,实现公民信访权利的途径很多,不采用走访形式,问题一样都能得到依法妥善处理。一个信访问题,无论向哪级机关反映,最终都要由有权处理的机关来办理,这是由行政级别管辖权决定的,也是由行政管理工作的程序性特点决定的。实行逐级走访,既能强化基层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责任,减少层层转送的中间环节,也能使上级机关更好地发挥督查督办、统筹协调的作用。因此,实行逐级走访,不仅不会削弱解决问题的力度,反而能更有效地推动问题解决。

  8、问:信访事项一般多少时间办结?如果信访人对信访处理决定不服,继续信访有什么规定?

  答:《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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